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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秤空载调整

作者:小周  时间:2013-01-04 10:12:13  点击数:

电子秤空载调整
1.1概述
秤应具备调整空载平衡的手段。任何用于该目的的散部件都应加以包装,以避免移位和
改变秤的平衡状况。
1.2用于直接销售的秤
    除有模拟零点调整机构(范围不大于1个分度值)的数字秤外,秤应有手动置零机构,并只能用本机构以外或完全独立于本机构的工具进行操作或接触,或者应将其置于外罩中。除I、Ⅱ级秤外,秤上的平衡球应满足本要求,或球本身不得转动。
秤上的半自动置零机构,只能用本机构以外或独立于本机构的工具进行操作或接触,或者
应将其置于外罩中,或者只有当示值稳定在以下范围时才进行操作:
(a)对1981年1月1日前投入使用、其秤量在2000kg(5000磅)以上的秤,以及所有轴重
秤、轨道衡和车载衡等,正或负3个分度值;
 (b)对所有其他的秤,正或负1个分度值。
1.3带自动置零机构的秤
在正常操作条件下,当一次施加到秤台上或从秤台上一次取下时,能够“回零”的最大载荷
应是:
(a)对台秤、案秤和牲畜秤,为0.6个分度值;
(b)对车载衡、轴重秤和轨道衡,为3.0个分度值;
 (c)对所有其他的秤,为1.0个分度值。
[1981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,既往不咎]
1.3.1 1111级衡器装置上的自动置零机构
带自动置零的IIIL级衡器装置上应设有可封的装置,这便于在对衡器装置进行检查和试
验时使自动置零机构失去作用。
 [2001年1月ia起执行,既往不咎]
(增加于1999年)    :
1.4单轨秤
对带数显的静态单轨秤,应有将空载(零载荷)平衡设置到该秤量0. 02%以内的措施。对
动态单轨称重系统,应有能自动保持这些条件的措施。
(增加于1999年)
1.5初始置零机构
 (a)对准确度等级为I、Ⅱ、Ⅲ级的秤,可以装初始置零机构;
(b)对超过该秤20%最大秤量的载荷,初始置零机构应不置零,除非有试验表示,该秤满
足由本装置在规定的范围内补偿的任何初始载荷量的全部适用允差。
(增加于1999年)
S.2.1.6组合式置零——除皮(O/T)键
非直接用于销售活动的秤,可以装一个组合式置零一除皮功能键,但条件是要在装置上清
楚地标明该键的操作方法。在该装置的重量显示上或附近还必须清楚地标明“不直接用于销
售”的字样。本文由www.hq52.com编著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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